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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十八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参加保障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保障计划和保障费
第三条 每人60元参加保障计划。
第四条 每人只能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
保障服务
第六条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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