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二)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三)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交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交验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接受指纹信息采集。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期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入境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紧急出境参加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或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可凭相应材料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张。
六、受理部门
可向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一)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的,应向居住地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七、受理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泉州 22180147 南安 86390575 惠安 87390122 晋江 85682693 石狮 88719081 安溪 23265027 永春 23880860 德化 23528868 泉港 87987677 洛江 22213118 台商 27393080
八、附件下载
·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