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香港地区其他签注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二、申报材料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赴香港的,应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应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其他签注的意见;
(五)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其他签注的意见;
(六)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外户籍居民,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按照相应情形提交证明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还应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福建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还应交验本省户籍居民的身份证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期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内地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境留学报到时间临近等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收费标准
赴香港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六、受理部门
(一)福建户籍居民,可向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相应机构提出申请:
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向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现役军人,应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应按照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1.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向居住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福建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向该福建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向其居住地的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点击查看。
泉州 22180147 南安 86390575 惠安 87390122 晋江 85682693 石狮 88719081 安溪 23265027 永春 23880860 德化 23528868 泉港 87987677 洛江 22213118 台商 27393080
八、附件下载
·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