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 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一、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内参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医保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该政策以患者就诊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省内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执行。
二、扩大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含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贵州省现行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基础上,扩大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全部药品、《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三、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临时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提供优质医保服务。对《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三级救治体系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设立准入绿色通道,简化评估程序,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即行开展救治结算。
四、做好异地就医保障工作
省外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政策结算。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跨统筹区住院费用按照本通知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省外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现行医保政策直接结算,不执行专项保障;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费结算,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跨统筹区门诊费用按照本通知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原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保障救治政策、经办规程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于2023年1月7日,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