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的扶助政策。
三、主要内容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2〕2号)分五部分:一是奖励扶持对象,二是奖励扶持内容,三是经费来源,四是发放方式。五是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奖励扶持对象。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二)奖励扶持对象本人户籍在湖里区。
户籍从区外迁入的,从户籍迁入的次年度起适用本办法。
因接受高等或中等教育户籍从湖里区迁到外地的独生子女视同湖里区户籍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因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再婚后未再生育的适用本办法。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终止奖励扶持。
第二部分,奖励扶持内容。
(一)就学扶持
独生子女在就学期间,给予以下就学扶持:
1.在义务教育期间,每年给予独生子女孤儿3000元扶持。
2.在高中或中专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3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5000元扶持。
3.在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6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8000元扶持。
如独生子女家庭在就学期间退出特困、低保,或独生子女退学、辍学,从次年度开始终止该项扶持。
(二)养老扶持
4.养老补助。对独生子女户籍、工作、生活均不在本市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自愿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属于特困或低保户的,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5.奖励扶助。对年满60周岁、未纳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每人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
6.高龄补贴。对独生子女父母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0元、20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直至亡故为止。高龄补贴与其他补助、救助、扶助金可叠加发放。
(三)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慰问
7.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给予亡故者的配偶或独生子女一次性慰问5000元。
第三部分,经费来源。
每年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本办法规定的所需经费支出。
第四部分,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社建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对享受奖扶原则和文件施行时间做出了说明。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湖里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小林,联系电话:0592-572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