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其他类型号牌。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严禁乱收费。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注册、转让、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全省统一使用陕西公安交警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简称电动自行车平台)办理登记管理业务。
第七条 支持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地点和联系电话。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查验区,配备称重、测速、测量等查验设备及工具,对查验过程实行全过程监控,音视频资料保存三年。
第九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车辆,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带牌销售或预约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电子行驶证。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审核未通过的,通过系统告知原因,经补正后再次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预约申请现场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预约注册登记部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第十三条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查验员应当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审核提交的材料,查验车辆脚踏骑行功能、重量、速度、尺寸等,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放号牌,通过电动自行车平台生成电子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或者被涂改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
(四)电动自行车无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的;
(五)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领。补换领时,应当提交补换领申请和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