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指引
(市外迁入)
一、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原佛山市户籍的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
(二)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4、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5、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6、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8、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9、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还需提供《佛山市人才引进入户核准表》;
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居住登记回执(可由受理单位通过流管系统查询打印)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二)注释: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5为必选项,6-9选其一),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手续;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
3、办理入户。批准迁入的,办理入户手续。
(二)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网上预申请。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注:线上办理只是预受理,预受理通过后还需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前台正式申办。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相关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六、办理地点:
1、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2、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七、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办理事项后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