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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调整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1-28 15: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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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

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阳江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自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工资高于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个人申报工资低于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个人缴费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继续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缴纳单位部分费用,个人部分费用无需缴纳。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缴费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个人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为1%。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设置过渡期。本通知实施起至2025年12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2026年1月起,用5年时间逐年调整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至30年,即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及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分别满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三)曾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为待遇享受地且选择本市为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其累计缴费年限或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个人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个人未及时选择缴费方式的视为自愿按月继续参保缴费。具体按以下方式缴费:

  1.按月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缴纳单位部分费用,无需缴纳个人部分费用。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一次性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至相应规定年限。参保人从一次性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四)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市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已缴满规定年限的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所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予退还;按月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和视同缴费月数计算。

  五、规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名称

  将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名称规范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置缴费年限,按照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按月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自行缴费。

  六、医保年度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医保年度。

  七、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述条文规定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文件精神,从其要求进行调整。《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阳社保〔2008〕16号)及《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阳社保〔2009〕18号)同步废止。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解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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