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政策2023
为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日前,天津市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异地就医备案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支付办法等事项。
适用对象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服务。
本市异地就医人员包括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参保人员自行到异地就医人员。
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就医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可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出院自费结算后,可补充证明材料,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备案材料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供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应提供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或个人承诺书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去哪备案?
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津医保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自助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医疗费用报销
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在转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按照转入医疗机构执行;转往京津冀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