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7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报销起付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9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单病种慢性病封顶线标准:阻塞性肺气肿1500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200元、神经系统疾病2200元、循环系统疾病2200元、慢性肝炎活动期3200元、肝硬化3200元、糖尿病3000元、泌尿系统疾病3100元、消化系统疾病1200元、炎症性肠病1200元、高血压2000元、免疫系统疾病3100元、血液系统疾病3100元、恶性肿瘤3600元、精神系统疾病1900元、帕金森氏病1800元、股骨头坏死1200元、干燥综合征2200元、垂体瘤1800元、原发性肺纤维化1800元、动脉硬化闭塞症3100元、重症肌无力2200元、癫痫病1200元、活动性结核病1500元、银屑病2200元、强直性脊柱炎1700元、哮喘1500元、多发性硬化2500元、阿尔茨海默症2000元、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000元。同时患以上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复合病种),以所评病种中统筹支付最高者为准,每多一个病种统筹多支付500元,统筹最高多支付1500元;未列入病种不设定病种统筹支付限额,执行医保年度统筹支付限额规定。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起付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9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额为12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进入城镇职工大额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