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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指南(泰安市如何办理暂住证)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16 11:11:26
The Beginning

  泰安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须知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事项告知,请知悉并遵守。

  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常住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执行。我市流动人口范围具体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到我市各县(市、区)居住的人员(含离开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市区到我市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享受生活便利: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能够享受到泰安市的基本福利政策,包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泰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申报居住登记是法定义务:

  (一)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与流动人口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如不遵守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做出处罚。

  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流程

  1.微信搜索并关注“山东微警务”公众号。点击进入“个人中心”,登记手机号码,输入验证码,完成身份认证。

  

  2.居住登记申报。点击进入页面底端的“微警务”,点击“热门应用”中“居住证业务”,选择“居住登记申报”。查看“办理须知”后,点击“申报”,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居住地址要完整准确填写,上传材料齐全),后点击“提交”信息。公安机关审核后,信息申报情况可以通过“居住登记查询”查看。

  

  3.居住证申领。进入“居住证申领”界面,点击“申报”,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居住地址要完整准确填写,上传材料齐全),后点击“提交”信息。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电子居住证,通过“居住证电子证照”查看,进行“亮证”应用。同时,群众申领居住证后,可通过“办理进度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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