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政策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宁劳社发〔2002〕1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
服务对象: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累积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领方式:
1.线上申领: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申领。
2.“掌上”申领:通过“我的宁夏”APP、“掌上12333” APP、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申领。
3.线下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宁劳社发〔2002〕1号)。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发放标准:
劳动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发放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申领方式:
1.线上申领: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申领。
2.“掌上”申领:通过“我的宁夏”APP、“掌上12333” APP、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申领。
3.线下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咨询电话:0951-504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