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共有产权房买卖:
1、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本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非沪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 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它符合条件的 非沪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回购。
购房合同的重新签订和解除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同住人因 离婚、死亡、人员增加或者住房贷款资格等原因需要调整买受人的,应当重新协商确定购房人和同住人,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申报。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重新认定购房人和同住人的书面意见后,签订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 管理协议的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其中,签订购房合同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同 住人应当持合同、协议以及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的书面意 见,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 记。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前,购房人、同住人无 法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 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