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含四种:
一、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统筹)
(1)支付范围:居民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乙类药品以及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2)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3)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按规定以学校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划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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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1)月统筹基金限额标准为40元(高血压合并糖尿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重复计算);
(2)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不计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限额和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经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3个月,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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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医疗保障待遇
门诊慢特病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住院治疗期间,不能重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费用,计入参保人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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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含新生儿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 (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补助标准为:顺产700元; 剖宫产1600元。 实际住院总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5)新生儿应当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可免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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