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相关要求,完成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材料进行复审。同时将相关材料转辖区民政部门。
(六)辖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转递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办法要求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七)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人民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
相关社会救助资格申请认定与保障房申请工作应同步进行;已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社会救助资格证明材料的,无需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开展评估认定、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