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领对象】
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申领对象:跨地级以上市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如申请人连续就读满半年、持有房产满半年、旅业住宿满半年、直系亲属和申请人在清远的社保连续参保满六个月,则不用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 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 依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 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办理所需材料及受理机构】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③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④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⑤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粤居码”能够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机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居住证,需要在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申请。
办理程序:
1、粤省事申请居住证,需要先申请居住登记;
2、办理居住登记后,满半年再申请居住证。
3、首先在微信登录粤省事,选择地市清远市,然后选择对应的业务,输入信息,上传材料,提交业务。如在清远市有房产满半年并入住或近一年内已交社保满6个月,无需等满半年可直接申请居住证。
4、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窗口领证。
【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①受理: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查验材料,判断是否 需收取工本费,发放凭证。
②核实:如果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 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③签发: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 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④制证发放: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 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 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 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 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 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 快递给申领人。
收费标准: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用原证件可以免费擦写,若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居住证签注】
签注对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或者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的持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居住地址证明原件。
5. 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通过“粤居码”能够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机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流程:打开粤省事→专区→公安服务专区→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提交资料。)
【签注流程】
①受理。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②擦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 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已变更的,一并擦写居住地址。对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补领、换领居住证】
办理对象:
①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②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③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所需材料:
①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
③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 变更、更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通过“粤居码”能够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机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补领、换领。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办,也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行申办。
【注销居住登记、居住证信息,以及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办理对象:
主动申报注销的对象: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所需材料: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包括通过“粤省 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 效身份证明材料;
②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 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 出具的搬离注销证明材料;
③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书面 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材料。
受理机构:
1.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2.粤省事小程序申报。
证明资料信息
一、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如居住在出租屋或者亲友家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屋主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关系证明)、房产证(居住在农村提供房屋宅基地证,如无宅基地证,需村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注意:房东需与租户一同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