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的一封信
广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房屋租赁中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事项告知,请知悉并遵守。
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
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在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区、经开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
申报居住登记是法定义务:
(一)流动人口自达到居住地之日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如不遵守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一)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全程网办、零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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