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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
特别提醒: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为强制性规定,不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通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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