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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每个月21-30日
温馨提醒:
本人为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扬州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1996—2022年退休未登记的可以补登记,已登记的不再重复登记)。符合以上条件但已死亡的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各市相关具体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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