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4050社保补贴政策需要什么条件?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指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认。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指持有驻厦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就业的随军、随迁或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未转产转业”、“未实现就业”是指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或未参加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经调查核实已实现隐性就业或已在厦门市外就业创业的除外)。
补贴标准:
以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
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累计不超过60个月。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