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可以补缴。
一、单位补缴:
(一)已在单位参保,参保人需要补缴开户时间之前的社会保险,需经劳动仲裁,持《劳动仲裁调解书》前往参保地社保业务经办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其单位补缴的时间,以《调解书》中注明为准,补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为准。
补办流程:前往社会保险业务窗口办理核定后,再前往社保业务前台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更换新单位后,补缴中间中断的部分,可按照单位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补缴,只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此项补缴办法仅限于衡阳市市本级参保人员)
补办流程:
1.以单位身份补缴需要持单位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原证前往社保前台进行补缴。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前台进行补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自首次开户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采取补缴的方式,追补首次开户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
补缴标准:2011年以前按历年缴费基数的80%补缴;2011年以后可以自行选择档位标准进行补缴。个人利息可以计入个人账户。
补缴方式:
1、缴纳2011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社会保险费的,可凭个人参保编号前往衡阳市范围内任意一家江西银行网点缴费或者登录社保个人网厅在线缴费;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不再受理。
通过银行直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当天完成缴费,逾期系统自动撤销。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到江西银行各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参保的到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
2、缴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含当日)社会保险费的,须持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办理。
3、补缴政策性中断期间(指领取低保救助金、失业待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持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办理相关手续。补缴政策性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有个人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