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端州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细则。
端州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条 端州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隶属分级负责。公租房房源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租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端州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及市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监管等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核实。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第五条 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端州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区属公租房分配后续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市、区公租房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端州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端州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的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端州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本市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
已享受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2、离异后未获得住房的一方;3、房改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端州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条件由市政府每年公布后执行。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八条 端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端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在端州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会申请,由居(村)委会接收并初步形式审查。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
(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具体材料要求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一)受理。居(村)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核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核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年度、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顺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单间,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六)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七)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
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四条 轮候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一)在接到配租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认定为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五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分别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肇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个月租金。
第十六条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申请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出租公租房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暂时无办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6个月,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计租;续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公租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没有缴交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公租房的;
(四)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严重毁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具有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三类,按建筑面积计收。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层确定,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标准,不同保障人群适用不同标准:
(一)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以及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上述(一)(二)项规定除外的家庭,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计收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扣除税费后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发展、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申请资格审核且暂时未分配房源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端州城区8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贴系数为1。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申请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申请人领取的补贴资金用于租房用途。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单列小区,原则上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导物业管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实行购买社会服务办法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分应急维修和常规维修养护。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属常规维修养护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实施。
因直接影响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响居住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如水电设备设施、电梯故障、天面或排污渗漏水、消防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倒塌处理等,属于应急维修范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无特殊情形的,属于常规维修养护范围。
第三十条 公租房属政府物业,其维修养护资金应当由产权所属政府承担,每年公租房维修所需的支出(包括应急维修资金和常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安排。属于政府承担的物业维修养护工程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公租房与商品住宅混合小区的物业维修养护,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市场租金,政府有关部门当年未公布市场租金标准的,则按公租房成本租金计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端州城区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分配及相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端州区以外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公租房管理和发放租赁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9月29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肇府办〔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