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养老保险补缴人员情形如下:
(一)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
(二)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