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口腔医院省、市医保门诊公务员补助
(一)待遇对象
享有吉林省直医保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的患者;
享有长春市医保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的患者。
(二)起付线及报销流程
享有吉林省直医保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的患者,当门诊个人自费(含个人账户)累计支付超2000元时,在长春市口腔医院门诊就医,不需要进行公务员就医审批,待遇自动生效,在结算时自动享受门诊公务员补助;2001元至6000元,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70%;6001元至10000元,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80%。
享有长春市医保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的患者,当门诊个人自费(含个人账户)累计支付超1000元时,在长春市口腔医院门诊就医,不需要进行公务员就医审批,待遇自动生效,在结算时自动享受门诊公务员补助;1001元至6000元,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70%;6001元至10000元,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80%。
二、长春市口腔医院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一)面向人群
长春市医保职工(含灵活就业者)。
(二)起付线
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门诊个人自费(含个人账户)累计支付超300元(三级医院),即启动门诊统筹待遇。
(三)报销比例
300元以上,在长春市口腔医院门诊就医的长春市职工医保患者,在职职工报销50%,退休职工52%。
每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00元。
三、长春市口腔医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一)适用对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人员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应已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
(三)使用原则
备案登记成功后,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长春市口腔医院结算时,优先使用家庭成员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余额为0时,自动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
四、长春市口腔医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长春地区
面向人群:吉林省直、长春地区(长春市内及农安、德惠、九台、榆树、双阳、公主岭)医保患者。
结算程序:在长春市口腔医院治疗时,可使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办理入院或门诊挂号;门诊费用实时结算,当住院费超过起付线后,住院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
(二)省内异地
面向人群:省内异地就诊的医保患者。
门诊结算:门诊使用个人账户,目前已取消备案,在长春市口腔医院门诊就诊时主动表明参保身份,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住院结算:在长春市口腔医院住院需在参保地完成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后,方可使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当住院费超过起付线后(起付线由参保地核定),住院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
(三)省外异地
面向人群:省外异地就诊的医保患者。
入院、挂号程序:在长春市口腔医院治疗时,需在参保地完成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后,方可使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或门诊挂号。
结算、报销:门诊费用实时结算,当住院费超过起付线后(起付线由参保地核定),住院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
五、长春市口腔医院唇腭裂住院低自付补助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基本要求:
1.具有长春本市户口和连续参保时间均满三年。
2.未落户及参保时间不满三年的儿童,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双方有一方满足具有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或职工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满三年的条件即可)。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基本要求:连续参保时间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