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在职职工: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1、职工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2、退休人员:
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