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门诊费用可以用医保报销吗?
可以。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门诊待遇应作适当调整。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一个医保年度内,温州市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医保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为15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
1、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
3、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浙江省外就医以及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