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报销。详情如下: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一)门诊统筹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设置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具体规定如下:
对长期居外人员门诊统筹的支付问题,凡办理了长期居外手续的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对有门诊特殊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发票只能按医疗待遇就高的原则报销一次。
(二)门诊慢性病
1、我市规定享受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办理流程
我市规定享受补助的门诊慢性病共有26种,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门诊慢性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乙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高血压病;肺源性心脏病;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蛛膜下腔出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出现浸润性突眼);帕金森病;癫痫;系统硬化病;前列腺增生;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皮肌炎(DM)/多发性肌炎(PM)。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可向具备申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表》。经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确诊后,将相关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和一张两寸照片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按照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
门诊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就诊,经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 每年可以从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一家三级医疗机构和一家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年度慢性病就医定点,年度内首次门诊慢性病刷卡就医的医疗机构即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按病种类别分别确定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并按人员类别确定起付线。甲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长期居外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三)门诊特定项目
1、我市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及办理流程
我市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有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具备申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提出申请,领取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医疗文书,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2、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报销
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实行定点就诊,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对应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个人负担10%;进行腹膜透析治疗的对应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5%, 个人负担5%。一个年度内,轻度和中(重)度血友病患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0元和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