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张家口公租房租住年限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张家口市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2、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人在入住前应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解除租赁合同后,无任何违反合同内容规定行为的如数退还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租房,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张家口市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