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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工医保外地就医政策(宁波职工医保外地就医政策最新)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4-06 15:50:56
The Beginning

  宁波职工医保外地就医政策

  参保人员到外地(宁波市外)就医,分以下几种情况:

  1.浙江省内临时就医:

  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省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本地就医待遇执行。

  2.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

  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参保人员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外就医备案表。

  转浙江省外普通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是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出院结算前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住院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二是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或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本地就医待遇执行。

  3.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时,参保人员可应持社保卡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现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表》),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办理备案时可自行确定备案起效时间(起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起效后可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起效后3个月内不可撤销。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可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回执单》、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备案撤销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备案撤销。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就医地区域范围为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参加宁波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因病回省外原籍地住院就医的,可以通过宁波市具备出具转外就医意见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转外地就医办法办理备案手续,不再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原籍在浙江省外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提供医保转外就医备案服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住院及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在省外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住院及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能否直接结算,根据就医地医疗机构实际开通情况)。

THE END

TAG:医保  异地  人员  参保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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