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面向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融资需求问题。
一、适用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单位的在职职工,仍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账户。
二、缴存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在我市无住房且租房自住、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情形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公积金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并且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贷款前至少在沈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12个月。
2.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遵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相关问题:
问:灵活就业人员具体都包含哪些群体,他们建缴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答: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具体的人群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建筑装修人员、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和其他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等。
沈阳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公积金工作,将有利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安居乐业的住房问题,助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发展的同时,对促进城市人口规模扩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建缴公积金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获得政策性低息贷款。中心在制度设计上也突出了三个“不设限”和一个“更灵活”的特点,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的“宽进宽出”。
第一是人员户籍“不设限”。凡是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第二是保险缴纳“不设限”。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否缴纳社保,无关社保缴纳时长,只要符合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均可建缴公积金。
第三是受理地点“不设限”。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网、沈阳公积金App线上开户,也可在沈阳13个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线下开户,中心也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有针对性的进协会、进社区、进广场为有需求的人员“移动开户”。
“更灵活”是指退出机制“更灵活”。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公积金后,只要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随时根据自身需要销户退出公积金制度,提取全部公积金存储余额。
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公积金可无任何顾虑,基本可开户“零门槛”,退出“无条件”。
问: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不高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0倍,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贷款最高限额均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期的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最长期限为30年。
贷款利率与贷款流程,与普通单位在职职工无任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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