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配偶分别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级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商业贷款的,可以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协议,每月以报销方式自动将公积金账户中部分金额划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办理条件
省市互联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适时调整)。
办理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配偶签订提供);
3.贷款证明(可联网获取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提取额度
省市互联逐月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额之和大于贷款银行报送的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为上月实际月还款金额。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
商业贷款银行是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公积金中心共同的合作银行的,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只是南京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由南京公积金中心职工先签订协议,按照先南京公积金中心职工后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银行只是省级机关分中心合作银行的,由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先签订协议,按照先省级机关分中心职工后南京公积金中心职工、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先提取人第一次执行委托逐月还商业贷款的时间从协议签订后次月的10号开始(如遇节假日顺延),后提取人执行时间从协议签订后次月的22号开始(如遇节假日顺延)。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同一笔商业贷款在南京公积金中心和省级机关分中心存在多个协议的,按照上述原则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