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 318 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四条 房票式样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的核发需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或房票专用章。
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第七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八条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结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条 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安置房是指全市范围内可用于安置的安置房: 适用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可售新建商品房,原则上是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统一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 10%的购房奖励。
(二)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其他安置房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 5%的购房奖励。
(三) 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不超过 5%的购房奖励。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执行。各相关区集体土地上房票政策由各区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于在此期间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