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及大连湾海底隧道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确保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顺畅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我市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东、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的合围区域。(含迎客路、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
二、一般规定
(一)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不含“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重型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重型和中型挂车(不含旅居挂车)限行措施。1.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内通行。2.每日6时30分至22时,禁止在山东路(松江路至华南广场)、中华西路(华南广场至华东路)、虹韵路(张前路至圣林街)通行。
(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的厢式和封闭货车)、轻型和微型的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和微型挂车(不含旅居挂车):每个法定工作日的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四)涉及菜篮子、民生运输、物流配送、公共服务领域等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按照本《通告》和《大连市货车通行码办理及管理规定(试行)》通行。
(五)摩托车限行措施
1.摩托车禁止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含悬挂注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的摩托车)。
2.悬挂注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中山路、中山广场、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东北快速路、香炉礁立交桥、东北路桥、白云隧道、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光明路隧道、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通行。
三、特殊规定
(一)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山路(太原街至中山广场)、中山广场、人民路、人民东路、高尔基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通行。
(二)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东北快速路、香炉礁立交桥、东北路桥、白云隧道、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光明路隧道、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不含“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重型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重型和中型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的厢式和封闭货车)、轻型和微型的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和微型挂车(不含旅居挂车),每个法定工作日的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禁止在“限行区域”及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东北快速路、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光明路隧道、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通行。
(四)环卫作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等相关作业车辆,工作日的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内的主干路以及大连湾海底隧道、光明路隧道、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进行清洁、扫保等移动作业。重污染及恶劣天气时环卫、排水、园林、除雪作业等情况除外。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抢险救援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四、大连湾海底隧道限行规定
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禁止在大连湾海底隧道通行。
五、交通标志
本《通告》内容与道路交通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执行。
六、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七、通告实施
(一)本《通告》自2023年4月26日起实施至2024年4月25日止。
(二)大连湾海底隧道、光明路隧道、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的交通管理措施,待正式通车后开始实施。
(三)本《通告》内容与以往发布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发布为准。
八、附则
本《通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重型、中型、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行业标准分类。
(二)“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三)“皮卡车”是指《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40712-2021)规定的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