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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结婚登记最新办理条件(福州结婚登记流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5-06 00:52:16
The Beginning

  福州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结婚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省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可在本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7.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当事人为内地居民:

  本人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首页加个人页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再婚当事人还应带上前次婚姻解除或终止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一方为港澳居民:

  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及港澳居民身份证。

  经港澳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一方为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受理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THE END

TAG:当事人  血亲  居民  配偶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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