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提高至1800元。对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为30 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有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门诊提高至2400元。
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特)
城乡居民门特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情感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难治性肾病综合症、重型β-地中海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肝豆状核变性、巩固期精神病17类29个病种(含治疗方式)。
城乡居民门特待遇: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所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支付,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严重精神障碍和巩固期精神病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8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自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可按项目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
“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其余合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报销。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和分级诊疗要求按规定享受待遇。其中:
起付标准
首次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最低支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一个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医疗待遇)为25万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支付范围内按以下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待遇
1. 徐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6000元,达到起付标准后,系统实时结算,就医刷卡时直接补助。2. 补助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补助60%;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70% 3. 补助限额:不设最高补助上限。
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分类按标准给予直接救助,应救尽救。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