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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04 15: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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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宁波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公告

  根据《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和樾湾项目位于江北区庄桥街道应嘉路(甬樾湾)北侧,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总建筑面积约22.7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1438套,全装修交付,前期物业住宅综合服务费为1.50元/月·平方米。小区共设计机动车停车位1751个,其中产权机动车停车位1508个。

  建设单位: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全过程咨询单位: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宁波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科信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单位: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产权份额及销售价格

  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审批后,由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告发布。

  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市场销售价格,按照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即“一房一价”)。

  三、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面向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供应。

  (一)本市城镇户籍家庭,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者申请时正常缴纳且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记录;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具体指申请家庭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住房、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住房,下同);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2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115035元);财产不作限制。

  (二)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2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115035元);财产不作限制。

  (三)特定范围在职人才,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主申请人是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基础人才、市级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基础人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市级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是指经过人社部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

  2.家庭主申请人是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就业,申请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屋。

  (四)关于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应当推选1名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组成分为多人户家庭和单人户家庭。

  1.多人户家庭是指该家庭成员由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组成;其中共同申请人必须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且拥有监护权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单人户家庭是指该家庭成员只有主申请人(即单身人士),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单人户家庭主申请人年龄没有限制,其他类型单人户家庭主申请人年龄在2023年11月30日(含)前应满28周岁。

  四、销售组织

  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等工作由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销售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安排由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另行公告。

  和樾湾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展示中心位于应嘉路与联群路交叉口(和樾湾项目南侧),联系电话:0574-88352777。

  五、其他事项

  1.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2.未尽事项按照《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宁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原文http://zjw.ningbo.gov.cn/art/2023/11/27/art_1229322076_4335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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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住房  宁波市  申请人  家庭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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