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的办理
1.急难型救助的办理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采取抢救、急救措施)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的急难型救助。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或县(区)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必要时,可直接发放救助现金,但应完善签领凭证或保存相关资料凭证,存档备查。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补齐、完善相关资料和审核审批手续,并在镇(街)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急难型救助可不进行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
2)村(居)急难问题快速服务队、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求助线索后,应立即启动急难应急机制,主动核查核实情况,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受理、协助办理其临时救助申请,情况紧急时(危及人员生命或损失无法挽回等情形)应当由事件发生地所属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金额权限先行救助。
3)发生急难型救助的个人若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县(区)救助管理站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支出型救助的办理
1)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后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申请支出型救助时可不再核对其经济状况,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内容逐一调查核实。
2)镇(街)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详情、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重新调查核实。
3)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镇(街)或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救助金额审批权限研究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救助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应在镇(街)和村(社区)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条件的可通过“e救助”或“宝鸡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使用手机在线申请,按照规定和要求拍摄并提交遭遇的困难事由和佐证资料,实现一键申报、一键核对、一键审核,增强救助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