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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
(二)已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或落实政策用房等 )、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15 平方米的家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附: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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