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补充内容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有:
落实省关于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再增加配偶五日陪产假和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五日育儿假。增加的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落实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按90%比例报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女性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住院分娩报销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支付额不低于3000元,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限额的,据实结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