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材料一览
一、办理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8、经办人非车主本人,还应收存相应的委托书。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准备好所需资料。
2、携带资料查验机动车。
3、查验机动车后到业务窗口受理选号、缴费。
4、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牌照。
5、安装号牌。
三、注意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不属于本市管辖区域的,需要提供居住证。
2、购置小型汽车、小型和大型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可选择互联网预选号牌和公安网现场“50选1”随机选号;其他车型的车主只可选择到业务窗口的公安网现场“50选1”随机选号。
3、号牌安装方式
(1)邮寄上门安装号牌;
(2)收到短信通知后到号牌业务点安装号牌。
4、在办理新车入户时可同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业务。
5、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车主购买新车或二手车的,均可以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车主使用原机动车一年以上的即可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原号牌号码保留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两年内提出。
6、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7、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