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温馨提示:
1、属集体户的,需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户口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一栏的记载应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户口所在派出所)进行变更。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的结婚证
注: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遗失的,请到原发证机关补领结婚证或出具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后办理离婚登记。
(四)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温馨提示:
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财产(必须是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益;用A4纸张打印一式三份。
2、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协商达成,登记处不加盖行政印章。离婚登记后,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或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处无权受理,双方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五)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彩色证件照
温馨提示:照片必须是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六)现役军人离婚登记
需提供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