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不予受理的情形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2、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3、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参保人发生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第三方已支付护理费以及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护理补贴的;
5、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6、失能人员居住地址在泰安市行政区域以外的;
7、其他不符合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范围的;
相关拓展:
1、申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前提条件
参加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各种原因(精神障碍除外)导致重度失智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2、参保人申请材料
(1)《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能够证明申请人失能状态的住院病历资料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对申请重度失智的人员,还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神经内科、心理科、精神科专业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