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业务办理:
一、申请条件
①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②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③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④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⑤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列第③、第④、第⑤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退役证件(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③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原残疾证件、申请人伤残部位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到评残标准的,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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