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要求: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非新能源汽车,其排量达应达到1.6L或者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不得喷涂、张贴各类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五)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
(六)配备驾驶员具有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未同时为其它网约车、巡游车开展运营服务。
桂林市网约车从业资格获取: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规则:
(一)提供合乘的车辆必须是驾驶员本人或者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二)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三)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五)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累计每日提供合乘出行不得超过4次。
违反前款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出行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