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申请人配偶不是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主要居住地在本县的,应视为本县城镇户籍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机动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金额与购置税发票金额之和计算,房产价值以税务部门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为准,财物含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超过购买一套 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14.4万元)。
4.在县域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县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县域稳定就业。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域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域稳定就业。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域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有关规定
1.稳定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且处于经营中的个体工商户,并在本县缴纳申请当年全年的县城镇养老保险;已婚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当至少有一人缴纳。
2.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独生子女费等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济补助,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规定: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认定80%;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加征税基数计算。
4.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认定(2023年度为1950元/月)。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房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6.家庭申请的,须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人为共同申请人。县城镇户籍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定向集中安置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行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