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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邹城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11 00:47:46
The Beginning

  邹城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济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居住困难,根据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济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立足点,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梯度保障、稳步推进、应保尽保的原则,进一步拓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三条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认真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婚姻和收入审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和招考登记审核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不动产信息审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车辆信息和居住信息审核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审核工作;市税务局要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邹城分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兖矿集团及其他部门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受理、审核以及政策宣传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的绩效评价,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根据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分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特困人员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经市民政局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经市民政局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我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我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我市城镇户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周年且在我市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第六条 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我市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确定补贴面积。

  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应予以扣减。

  第七条 综合考虑邹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即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第九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补贴标准。

  1.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确定。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80%确定。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60%确定。

  第三章 保障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 根据邹城市保障性住房房源闲置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优先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对实物保障确有困难的,采用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按以下顺序保障。依次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其他保障对象按补贴协议约定的期限纳入动态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为单身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数量以居住证为准。

  第十五条 结合“放管服”和“一次办好”要求,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收入情况认定表;

  3.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结(离)婚证书(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二)初审。社区或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属镇街或兖矿集团。

  (三)复审。镇街或兖矿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和兖矿集团每月15号汇总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联合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申购家庭人数后,将核查信息发送至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邹城分中心,各单位在五日内将审查结果进行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查结果汇总后发送至市民政局。

  (五)收入认定。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认定,确定保障对象类别后将审核意见转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七)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

  第五章 退出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对发放满一年的及时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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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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