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对“三属”也就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发给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烈士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三属”享受的抚恤类型: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烈士褒扬金。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0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0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0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0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别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除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