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企业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1、非财政拨款单位;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4、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补贴资金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经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5000元。
(三)申请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也可提供税务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全年度单位缴费凭据和全部残疾职工缴费情况表;
4、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