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88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3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7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4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三市农村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8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