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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租住公共租赁房退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1-21 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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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注意事项

  1.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 租住公共租赁房退出家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4.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5. 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解除租赁关系起3个月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③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④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⑥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

  ⑦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约的;

  ⑨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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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住房  承租人  租金  租赁合同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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